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省政府出台养犬管理新规 市区流浪狗将集中收容

www.fjsen.com 2009-09-25 07:14   来源:福建日报网 我来说两句

福建日报网9月25日讯(本网记者 薛辉)年底前,全省各地将适时组织集中治理狗患的行动。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为治理犬伤人、扰民等问题,我省将集中收容流浪犬,并组织捕杀病(死)犬等。

养犬管理将设省级协调小组

近年来,社会上无序养犬引发的卫生、环境和治安等问题日益突出。此次省政府出台该意见,是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我省将成立省政府统一领导,由公安厅牵头,农业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全省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四位一体”机制。

省协调小组将组织立法调研,着手制定我省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

城管负责没收咬人狗

意见还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根据意见,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等。

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病处理等。

城管部门或城市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证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没收因养犬人约束犬只不当而伤人的犬只及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犬只;接受、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等。

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 责任编辑:李峰  李峰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