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改医保条款 已办社保者投商业医保可优惠
www.fjsen.com 2009-09-30 07:4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30日讯(记者 欧阳进权 实习生 郑晓燕)家住福州鼓楼区的李女士对购买的一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相当不满。她近期生病住院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约1.2万元,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已赔付了约5000元,因此保险公司将这5000元扣除后,以剩余的7000余元为基数计算赔款金额。这让李女士觉得她的商业保险“买亏了”。为此,福建保监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改造补偿型医疗保险条款。 未区别是否有社保赔付不能打折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李女士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 既有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又有投保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客户,理赔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生病住院发生合理的医疗费用1万元,如社会医疗保险赔付了5000元,保险公司会先扣除5000元,然后以剩余的5000元为基数按比例赔付。 针对这一问题,福建保监局的通知要求,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对客户没有区别对待,今后赔付时不得扣除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支付的费用,消费者仍可按1万元为基数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得留一份发票复印件 不少市民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住院或就诊发票只有一份,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拿什么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监局的新规显示,如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方面获得医疗费用赔偿,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无法出具原始医疗费用凭证原件的,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可提供加盖已报销单位公章的原始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原始医疗凭证收取机构的分割单等证明文件,并予以认可。 差别费率条款已亮相 榕城寿险界人士认为,按新规定,客户在投保商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要区别对待,提供不同版本条款供消费者选择。 对于各保险公司现售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未实施差别费率且在条款中约定赔付时需扣除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向总公司申请改造该产品相关条款。 记者了解到,部分公司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已开始实施差别费率。如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国寿)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分为A、B款:A款为未参加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的;B款则是针对有参加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的。B款费率相对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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