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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1月实施

www.fjsen.com 2009-10-26 07:4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应快速理赔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现场查勘定损,应当在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进行。

《办法》明确规定,发生在6时至20时期间,仅造成财产损失、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1万元,且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后,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快速划分理赔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实行快速理赔。

符合以上条件的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以下快速理赔方式,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和理赔;各方当事人均负有事故责任的,由各方的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承保的车辆负责查勘、定损,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对无责方的财产损失,由有责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共同均担。

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的材料,对适用快速理赔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收齐理赔所需材料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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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单》由保险公司承印,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免费发放。驾驶人也可通过保险公司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下载,或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外业务窗口领取。

《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安厅或福建保监局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责任编辑:陈楠  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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