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福建首起卡拉OK版权案 乐酷橙等3家被判赔偿5万

www.fjsen.com 2009-11-25 07:1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庭审焦点:收费主体资格

此案庭审最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音著协是否有权代收版权费。

福州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本案原告音著协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授权,其授权范围为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及录制发行权,该授权尚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失效或音著协已经将相关权利转让或独家许可给他人,故在含有授权内容的合同有效期间,音著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管理上述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许可使用作品、收取使用费、提起诉讼等。

而被告提供涉案曲目的点播服务未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公开表演权,应向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省内32家KTV缴费拿到“二代证”

记者获悉,截至目前,福建省逾1500家KTV经营企业中,已有32家缴纳了版权使用费,其中包括福州业内的带头大哥、大型连锁KTV企业agogo。不过,agogo一高层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拒绝回应任何卡拉OK版权费的问题。

同时,音集协也向已缴纳版权使用费的KTV、酒吧等场所颁发了《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单位》的铜质铭牌。音集协相关负责人称:“这是第二代‘许可身份证’首次在福建省亮相。”据介绍,只要企业每年按时如约付费,就可以一直使用这一“二代证”。而且企业在经营范围之内,因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将由音集协负责解决。

另外,音著协已计划明年在福建推进商场、酒店及餐饮业的背景音乐维权。

  • 责任编辑:陈瑜辉  陈瑜辉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