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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保推新政 公务员个人分担医疗费标准提高

www.fjsen.com 2010-01-18 23:46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个部门发出通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其中,公务员个人分担标准提高。

通知指出,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驻榕单位职工及公务员,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l5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统筹基金支付阶段,在职职工个人分担比例由20%调整为30%(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24%);退休人员个人分担比例由l 5%调整为22%(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8%)。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l000元调整为l200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最高限额为l.2万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阶段,在职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12%调整为l6%(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l3%),退休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7%调整为11%(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9%)。

  • 责任编辑:陈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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