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高招中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新规
www.fjsen.com 2010-05-07 23:52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5月7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近年来,个别非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前通过临时将户口迁移至聚居地区而获得高考加分,这些行为危及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起少数民族考生的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杜绝这种行为,省教育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三部门今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对福建省少数民族考生申请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条件,以及审核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具体事宜作出了规定。 哪些考生可认定为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针对以上情况,福建省三部门联合规定,福建省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下简称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按照省招委会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具体为: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其中,相应民族成份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1.户口一直在聚居地区的;2.因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变动,户口从非聚居地区的农村乡镇随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迁移到聚居地区,或者因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到聚居地区,时间满2周年以上的;3.其他经省民族宗教厅认定属于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认定为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1.户口从非聚居地区的城市迁移到聚居地区的;2.户口不是随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而是只身一人从非聚居地区迁移至聚居地区的;3.在民族成份和户籍材料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投机取巧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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