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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出境游旅游新条款 擅增购物点要赔违约金

www.fjsen.com 2010-05-18 07:2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合同中禁用“准星级”等模糊用语

目前多数旅行社在给游客的旅行线路中,多将非星级酒店标注为“准×星级”、“挂×星级”等模糊字眼替代。

新版出境游合同规定,旅游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须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如安排了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同时,旅游《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七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至20%的违约金。

擅自增加购物次数

按游费10%赔偿

新版出境旅游合同中规定,出境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行社须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境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须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 责任编辑:刘宝琴  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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