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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下发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www.fjsen.com 2010-06-23 07:00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10.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 责任编辑:陈瑜辉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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