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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监督公开的实践与思考

www.fjsen.com 2010-06-25 18:02  王宜峻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二、人大监督工作公开存在的问题

监督公开的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公开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知政,激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参与的积极性。从实践的情况看,人大公开监督工作的程度往往与监督的力度成正比。目前,人大监督公开还存在一些急需改进和不断完善的地方。

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监督法》对于监督公开的规定是比较原则和笼统的,对于公开的载体、形式和程度都没有明确规定,缺少相应细则作补充。应该通过什么载体公开、在何时进行公开以及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监督法》都没有明确,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我们在制度运行过程中认真去研究和探索。如,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行权情况,是否应依据总则的规定公开?如果公开应该如何公开?对此,法律并不明确,更缺少相应的细则作补充。是否一定要通过党报等主流媒体公布?如媒体不愿刊登又如何处理?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的其他监督工作是否公开?

二是监督公开的载体较为单一,公开效果不太理想。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涉及监督的内容基本上都要向社会公开,这必然需要合适的公开载体。目前,监督公开的载体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主编的刊物、地方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但对于县级人大来说,由于缺少本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载体,一般通过印发工作简报、向上投稿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形式较为单一。因此,想对监督内容、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公开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监督过程的公开较少涉及、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不公开不够意思,公开一些意思意思”,一些人大工作者这样戏说人大监督公开工作。实际工作中,公众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关注程度并非如想象中那样高,公众真正关注和主动参与人大监督的并不多;且常委会就某些监督议题向代表、群众征求意见,能够给予回复的也不多;向代表印发的《汇编》、《会刊》,也不是每个代表都能够认真阅读。公众关注和参与程度不高,容易使人大的监督公开成为独角戏,监督公开的效果和目的难以实现。而地方人大常委会较多的是只公布结果、不公开过程,基本是在具体监督工作结束后才公开,事前公开、尤其是监督过程的公开比较少。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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