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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监督公开的实践与思考

www.fjsen.com 2010-06-25 18:02  王宜峻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三、加强人大监督公开的思考和建议

《监督法》对公开的形式、公开的程序、公开的载体等未作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监督公开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提供了空间和余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在《监督法》的框架内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监督公开的形式,以此增强监督的实效。

一要准确把握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监督法》规定的公开原则和具体要求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提供了制度资源,也设定了义务性要求。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除非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涉及到具体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依法应当保密、不宜公开的内容以外,其他有关监督的内容、监督的议题和方式、程序,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以及“一府两院”对监督的反馈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要充分运用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载体。公开必然需要载体。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创新和丰富公开的形式,积极拓展监督公开的渠道,努力使人大监督工作全程的、动态的情况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监督法》规定的必须公布的事项,应该充分运用多种载体,依照一定的程序,采取不同的措施,全面、重点、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开。要壮大自身宣传阵地,充实专业人员,办好常委会会刊、公报、工作通讯、信息等机关刊物,及时公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要建立健全人大网站,通过网站全面介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动态信息,让群众了解人大工作,监督人大工作,强化人大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形成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要借助社会新闻媒体优势,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这些国家政治领域信息的主要渠道,在这些媒体上开办人大工作的专栏节目,发挥好人大与人民群众之间沟通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三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公开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必要的保障代表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制度体系,扩大公众的知情和有序政治参与,为实施监督公开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像公开征求立法规划和法规草案意见那样,公开向社会、向人大代表征求常委会监督的议题。在实施某项具体监督工作前,应公开具体的执行计划、专项监督热线电话、责任部门等;对常委会某项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如执法检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应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完整地呈现人大监督的全过程;对重大的或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要强化持续跟踪问效,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各项监督工作落实到位,要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通过媒体公开跟踪监督的相关结果,要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公民列席旁听人代会、常委会会议或人大监督活动的制度,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或活动,确保他们享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总之,人大监督公开的程度越全面越深入,群众的关注度和参与的积极性就会越高。如何使常委会的监督公开做到既合乎群众的要求,又能兼顾监督对象的感受和社会影响,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深入研究,让监督公开之路渐行渐宽。(王宜峻)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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