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闽7月1日起实行酒驾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www.fjsen.com 2010-06-29 20:5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酒驾记录“随车不随人” 记录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

东南网6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记者从省公安厅今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7月1日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交强险费率浮动不再追溯2010年7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据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建敏介绍,具体浮动标准为:上年(指上一个保单年度,下同)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5%。上年未发生饮酒或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为零。

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已处理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未处理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5%+已处理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5%+未处理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30%。

此前,福建省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与交强险费率相联系,因此,在实行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又与交强险费率联系后,交强险的最终浮动费率是两项浮动因子之和。即: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但交强险的最终浮动比率累计上浮不超过60%。

同时,为配合该制度的实行,各保险公司将逐步取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面停止使用,至此,全省摩托车也将全部参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应交强险费率浮动。

福建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黄彦副处长表示,为确保公平合理,交强险保费的浮动比例实行每保险年度清零一次,统一核算制。各保险公司按照车险信息平台中记录的酒后驾驶违法信息统一计算交强险保费。在上一保险年度内,因酒后驾驶交强险保费上浮的,第二年不再累计上浮。

  • 责任编辑:王秀钦  王秀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