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人大频道> 一府两院 > 正文

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意见》

www.fjsen.com 2010-07-02 16:37  潘绣文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省政府日前研究出台《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意见》,要求全省公路水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全面完成修复重建。

《意见》明确,对于目前受阻路段,要分别在7月10日和7月15日前完成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救灾线、生命线和其余农村公路的阻断路段便道修筑,恢复通行;高速公路除特别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外,其余水毁路段要在7月30日前修复完毕,恢复灾前水平;国省干线要在9月30日前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公路路容路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恢复到灾前水平,11月30日前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整治;农村公路9月30日前基本完成通乡公路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农村公路实现通达、通畅。

《意见》对修复方案、修复工期和质量安全提出明确要求。一般水毁点现场直接确定修复方案,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开展设计。交通部门组织专家认真审查修复设计方案,优化交通设计,提高公路防灾设计标准,提高经常发生水毁路段的抗洪标准或进行局部改线。工程施工中上足劳力、机械,逐个节点落实时限。工程验收时将实施过程的设计文件、原始记录等同步验收移交,归档入库。

对于列入受毁公路数据库的水毁工程,省里将给予专项补助,并提高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的省级补助标准。水毁修复涉及省、市、县政府收取的有关规费,按照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相应减免。地方政府在可采区内选择料场,采取无偿划拨料场的方式,保障水毁公路重建的地材供应,并做好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同时加强建材市场管理,稳定建材价格。

  • 责任编辑:王秀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