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人大频道> 权威发布 > 正文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

www.fjsen.com 2010-08-23 08:0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城市化发展战略;

(三)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四)综合交通体系;

(五)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要求;

(六)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要求;

(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区域及控制要求;

(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商贸集市、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乡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确定一定区域作为重点区域,由重点区域所在地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开发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开发区位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征得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并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第二十条鼓励编制城市设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承担其他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协调一致。

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 责任编辑:王秀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