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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

www.fjsen.com 2010-08-23 08:0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自批准实施之日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村庄规划的,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六条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需要修改的;

(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

(三)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八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修改方案、申请听证的期限,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信息网站或者主要报刊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信息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告。

第五十九条修改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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