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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

www.fjsen.com 2010-08-23 08:0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向由其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受督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为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六十三条城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控告受理制度。对举报或者控告行为,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应当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在三日内书面报告或者移交相应行政执法机关。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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