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
www.fjsen.com 2010-08-23 08:0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依法组织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的。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出具的规划条件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批准临时建设的。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未经核实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登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关部门核发相关许可证照,供水供电部门供水供电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按时报告或者移交行政执法机关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合格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设计或者出具不真实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测绘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竣工测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测绘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改建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在城市、镇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消防以及卫生防疫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经改建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第七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执法、城建监察、供水供电等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止施工用水用电、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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