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修改《选举法》几个具体问题的认识
www.fjsen.com 2010-11-12 17:15 王宜峻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二、关于选举委员会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整个选举工作都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选举委员会的责任重大。从选举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可以看出,选举的具体业务工作都要由选举委员会安排实施,工作难度大,特别需要懂业务的人员参与。县人大常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选举委员会的任命工作。《选举法》第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成员就不能同时为代表候选人了。原来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绝大部分是由党委部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驻会常委会委员、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工青妇)等担任,而这些人绝大多数是将来党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 那么,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究竟由哪些人来担任比较合适呢?建议县选举委员会由县几套班子领导、县委组织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委、公安、财政、统计、计生、民政、工会、团委、妇联、相关居民委员会等部门人员中,将来党委不准备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组成,因为这些部门与代表选举工作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县委领导中县委不打算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人选担任,副主任由县委、政府或其部门的领导中县委不打算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人选担任。县委及组织部门要通盘考虑,加强领导,尽早同县人大常委会沟通联系,把要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人选事先告知县人大常委会,并且提出建议名单。选举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组成人员,必须由熟悉选举工作的人员担任,以往选举工作培训了不少选举工作骨干,可以由县委组织部门统一抽调。 三、关于代表候选人介绍 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也是这次选举法修改一个亮点,候选人可以主动介绍自己的情况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应当”会具体落实到怎么样的程序保障,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代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这充分表明了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以更好地选举。 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对可各选区的工作组的组织能力是一个考验。比如选民的要求如何以什么方式提出?是否需要一定的人数?由谁来决定采取什么介绍方式?如果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必选代表),因为组织上的原因人员尚未到位,导致代表候选人不能明确,对于此类“候选人”又该如何介绍,这些都是我们在选举工作必须考虑到的。代表候选人如何介绍自己的情况,介绍什么,如何回答选民的提问,哪些提问必须回答,哪些提问可以不回答,在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时,都应当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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