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修改《选举法》几个具体问题的认识
www.fjsen.com 2010-11-12 17:15 王宜峻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四、关于设立秘密写票处 修改后的选举法只规定需要设立,没有规定必须进。如果不作硬性规定,法律就会形同虚设。不做好强调组织工作,假如部分选民不进入秘密写票处写选票,部分选民主动要求进入秘密写票处写选票,主动要求进入秘密写票处的选民就会给人们形成另有企图、不想和组织或某些人保持一致的印象,就可能会受到打击报复。在这方面,法律仍留有空档,应当在选举工作方案中作出具体规定。选举委员会要为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写选票提供方便和条件。 五、关于选举的监督 《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这里就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对于监督主体的规定可能不完整,对选举全过程主持选举的机构要进行监督,这是它的职能,而真正的监督主体,我觉得应该是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领导选举工作。监督必须要实实在在地监督,否则就没有实际意义。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我们接到群众举报,能够纠正就纠正。不过涉及到我们自己的问题,一定要由上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纠正,因为上级人大常委会指导下级人大工作。缺少监督是造成违法的主要原因,为此,必须加强选举的组织领导工作,同时完善具体的规定,切实把举报权交给选民。 六、关于代表的界别 这次选举法修改还有一点亮点,就是强调基层。2006年,清流县实际选举代表154名,其中:农民代表72名、占46.8%,按照新修改选举法,农民代表数要增加,这样代表总体素质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是不是农民工一定要农民工来代表?按理讲,不一定农民工来反映农民工。但应当要考虑到,我们是以兼职代表为主的,在代表非专职化的体制下,只能说,哪个阶层的人反映哪个阶层。以往我们在统计代表界别时,是将乡镇党政干部纳入农民代表的范畴,这样看来好像农民代表的比例特别大。实际上,在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按照县乡换届选举关于干部和知识分子的统计规定,知识分子是指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保险、宗教等八个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干部是指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消防等业务人员)。因此,对干部的知识分子代表的统计,并不因为有一定学历的干部都能算知识分子。此外,农村选区未必就一定要选农民代表,我们在选举中也可以引导农村选民选出其他界别的代表,以保证代表的素质。 此外,修改后的选举还对投票方式和接受委托投票及回避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调整了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的时间,并要求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增加了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明确选举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等。这些问题,在过去选举中我们处理得比较好,基本上不会有什么问题。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