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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有效运用人大监督形式的思考

www.fjsen.com 2010-11-12 17:17  黄增福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监督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笔者结合县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情况,对新形势下如何有效运用人大监督形式进行了思考。

一、目前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监督形式大体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几种。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组织学习和宣传,依法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加强和改进了监督工作,监督实效明显增强,但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之一:“表面化”。 一是开展视察、执法检查或调研,往往满足于翻材料、听汇报、看现场,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没有深入基层和一线与当地干部群众座谈,了解真实情况,以致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发表意见、提对策建议时多是套话、空话,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往往难以写出高质量、针对性强的视察、调研报告或代表议案、建议;二是监督工作重程序、轻实质,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力度不大,问题解决不够及时,对一些接受监督不够自觉的单位和干部很少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之二,“片面化”。一是安排监督议题上,有些地方人大往往强调与党委保持一致、与政府保持合拍,实践中侧重于围绕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或政府正在实施且易于见效的工作安排年度监督计划,而对群众关注的关系民生的难点问题不够重视;二是具体形式或手段运用上,往往局限于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等力度较小、一般性的监督形式上,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以及罢免等硬性监督手段很少触及,致使监督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之三,“随意化”。主要是遵行法律程序不够严谨,原则性不强。比如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这一条所规定的时限执行上,一些地方政府常以领导出差或人手不足、工作忙等原因,推迟报告送达时间。由于报告未能及时送达,严重影响了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质量,但人大常委会往往对此束手无策。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政府、法院或检察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在这一条规定的执行上,有的地方“一府两院”通常忽视了向“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这一环节,直接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送人大常委会,更有甚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束之高阁,待人大的同志多次催问后才依葫芦画瓢,对照审议意见撰写书面报告,草草应付了事。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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