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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有效运用人大监督形式的思考

www.fjsen.com 2010-11-12 17:17  黄增福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模糊不清。这些模糊认识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受传统文化影响,凡事讲情面,说话含蓄,加之明哲保身的“官本位”思想,因此,在监督主体中普遍存在着“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思想定位,监督工作有畏难情绪。其次是受人大工作“二线”论影响,监督主体中认为人大监督做与不做一个样,工作难有作为的消极思想普遍存在。再次是受封建专制思想影响,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认为人大监督可为可不为,力度可大可小,甚至认为人大监督是“帮倒忙”,对人大监督法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认识不清,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不强。

2、监督体制不够协调。在现行体制下,一般是地方党委作出决定,政府组织实施,或是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对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党政行为共为一体,在此情况下,人大难以实施监督。同时地方人大的法律地位与党的领导体制存在着一种矛盾或权力体制上不顺的问题,在法律上人大有权监督政府,而在党的领导体制上,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方党委二把手,而市、县两级的人大主任在同级党委没有职位,政府领导人在执政党内的地位高于人大常委会领导,这样使地方人大的监督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3、组织保障不够有力。地方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各个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中,但人大常委会机关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诸多方面与法律规定的人大职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目前许多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只配有一人,由于每个工委不仅负责联系的对口部门多,而且还涉及少则上十部多则几十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不能不受影响。除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外,由于县一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多是乡镇或部门领导岗位调整过来的,其工作经验固然丰富,但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严重匮乏,业余的“猫”抓专业的“老鼠”,显然力不从心,这直接影响了人大监督职权行使的深度和力度。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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