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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有效运用人大监督形式的思考

www.fjsen.com 2010-11-12 17:17  黄增福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三、有效运用监督形式的对策措施

(一)围绕增强监督意识,着力破除“三种思想”

——破除“怕事”思想。人大监督权是一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权力,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人大监督权不直接对具体工作进行干预和纠正,而更侧重于对监督对象起威慑、督促、指导作用。所以,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另外一种角度看,人大挑刺、说不,是对政府工作另一层次的支持,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责。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着力破除瞻前顾后的“怕事”思想,敢于动用询问、质询、撤职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向违反法律政策的人说“不”,对有损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叫“停”。

——破除“守旧”思想。从福建来说,国家及我省关于加快海西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实施,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认为人大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满足于依葫芦画瓢,就难免用老眼光看新事物,用旧思路解新问题。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着力破除因循守旧的思想,在新形势下大胆探索现行体制与强化监督的结合点,不断拓展监督范围,创新监督内容、形式和手段,开创监督工作新局面。

——破除“务虚”思想。人大监督的根本在于解决问题,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事实上,有些地方的监督看起来程序严密,符合法律规定,但多是“干打雷不下雨”或是“雨过地皮湿”。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坚决破除“不切实际、不得要领、不问效果”的“务虚”思想,树立“规规矩矩走程序,扎扎实实抓工作,明明白白要效果”的理念,敢于“真枪实弹”,见人见事,力求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做到群众满意,成效显著。

(二)围绕增强监督能力,着力夯实“三个基础”

——提升队伍素质。只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具备良好的素质,具体监督时才能避免“心有余而力不及”的局面,监督才能取得实效。首先,要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面对实施预算监督、司法监督和人事任免等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给予更高的要求,保证一些专业人才进入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以克服人大监督的“先天不足”,为常委会有效开展监督提供人才保障。其次,要通过组织法律培训、开展视察调查等途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着力培养既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又能创造性地开展监督的人大工作者。第三,要通过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向选民述职等活动,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依法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加强制度保障。目前,影响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来自制度层面的问题。有些地方党委、政府的成员,对发挥人大作用重视不够,把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人大选举和人事任免仅仅看成是履行一种程序,甚至大事不提交、质询想不通。要改变这种情况,当务之急是要改善一些地方存在的党政不分的现状,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履行职责。地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意见或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凡属人大职权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人大提出,经过审议决定后,使之成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强化监督举措。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严重影响了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能力,就应该着眼于解决好实质性监督和实效性监督这一核心问题,在强化监督措施上下功夫。一方面,要善于“刚柔并济”。 要根据监督内容、涉及对象的不同,在选择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等相对柔性监督手段的同时,善于结合运用那些具有惩戒性、强制性的刚性监督手段,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确保监督权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善于“三权并举”。即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结合起来,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行使决定权,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推进监督事项落到实处;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任免权结合起来,对于监督中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大任命对象,要敢于行使否决权。

(三)围绕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抓好“三个环节”

——选题要准。有“的”才能放“矢”,人大监督选题不能撒“胡椒面”,追求面面俱到,而要突出重点,把监督的切入点放在推动地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保障群众利益上。最近几年,泰宁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议题选择上始终注重围绕县委工作中心和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三个贴近”,即贴近发展主题、贴近民生保障、贴近和谐热点。在确定监督具体议题时,坚持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调研在先,吃透县情;举行年度专题务虚会议充分讨论,把握大局;召开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领导联席会议,征求意见,确保监督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破题要深。人大监督不能只看表面现象,要注意探究问题的根源,抓住实质问题进行监督。一是征求意见要“广”。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做到上接“天线”,下连“地线”,见微知著。特别要善于察民情、知民意、听民声,收集群众意见,反映群众要求。二是调查研究要“深”。要带着问题深入基层和一线,做到摸实情、知实数、看实效,保证调研结论的真实性、调查成果的实用性和决策依据的可靠性。三是会议审议要“真”。审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最基本的形式。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在会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讲真话、道实情,切忌匆忙审议,草率决定。要善于抓住问题的“牛鼻子”,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解题要实。人大监督要把立足点放在加强监督整改,切实解决问题上。一是督促问题解决要一抓到底。近几年,泰宁县人大常委会无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是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的报告,都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及时送交“一府两院”限期办理,并通过常委会领导领衔检查督办、工作委室对口跟踪督办、代表集中视察督办等形式,加强对建议、意见的跟踪反馈和督促检查,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群众不满意不撒手,确保督出成效。二是督促责任落实要一追到底。人大监督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追究责任的强制性,达到实现法治和责任政治的目的。为此,应坚决克服“对事不对人”或“人大任免是走形式”的监督观念,做到以事论人,以人见事,推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在监督中,对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质询直至撤职、罢免,以促其增强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正确处理好责权关系,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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