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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回放

www.fjsen.com 2011-01-10 12:34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试点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背景】 农村税费改革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国有水利工程提供的农业用水,实行政府定价,而我省大部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为集体所有,水费实质上被取消,农村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但目前,一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岁修经费没有着落。各级政府对水利的投入力度虽然在逐年增大,但投入的重点是大中型骨干水利工程或新建的水利工程,现有小型水利工程仅有数量极少的水毁修复补助资金和节水灌溉资金。

【建议】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钟立新等提交《关于要求加大小型农田水利投入,建立农业水费补贴制度的建议》。建议省政府建立农业水费补贴制度。对在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按协会所管辖的灌溉面积,省财政每年按亩均给予一定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补助经费,对农民种粮进行水费补贴。补贴资金由灌区用水户协会统一管理,用于工程管护,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解决水利工程业主维护管理缺位的问题。

【回复】 省水利厅、财政厅在办理该建议时表示,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主体缺失和管护经费不足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此,省水利厅、财政厅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开展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农业灌溉水费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情况摸底等调研,探索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的措施。二是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试点工作。在安排中央和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时,对示范作用好、灌溉面积大、管理规范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把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管辖的水利设施维护纳入中央和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补助范围。同时,省级每年还安排100万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三是积极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8007处,使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得到较大提高,工程管护责任更加落实。同时,对水管单位确定性质,明确权责,明确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水利建设基金优先用于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对在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按所管辖的灌溉面积,省财政每年按亩均给予一定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补助经费,对农民种粮进行水费补贴,补贴资金由灌区用水户协会统一管理,用于工程管护”的建议,有关部门将在探讨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直补惠农机制,完善水利工程管护办法中予以充分考虑。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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