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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征地拆迁行政调解纳入综治内容

www.fjsen.com 2011-05-23 17:13  刘百军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5月21日下午,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和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的救助救治等规定,细化调整了大调解的有关规定。

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傅镛堃21日指出,考虑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政府各部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同任务,条例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为主线,结合综治工作的主要问题和工作经验,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分工。

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和枕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新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前,应当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完善利益协商机制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为了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任务,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新条例规定: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和评估,建立对社会治安问题和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矛盾纠纷进行排查的制度,组织、协调排查工作,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和突出矛盾纠纷督促有关地区、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治理和调处。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是当前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新条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形式互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规范调解程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鼓励设立区域性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理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医患纠纷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过程中应当加强行政调解”。

新条例还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形式互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理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过程中应当加强行政调解……

记者注意到,新条例增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协调功能,以及对征地拆迁的行政调解。

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

新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部门,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治安治理工作。

新条例加强了对出租房屋的服务和管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出租管理秩序。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教

为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新条例规定: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行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就业指导等工作。

新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同时,新条例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对刑满释放、接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为了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的救助救治工作,并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志愿者参与这项工作,新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的救助救治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的劝导和救助。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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