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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www.fjsen.com 2011-07-30 08:51  段金柱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建日报7月30日讯(记者 段金柱 实习生 章威) 我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全面推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用人机制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而不再是过去的一进去就不出来,在某个岗位就不必下来。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9月底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全员聘用,年底前完成人员分流工作。

《意见》提出,要科学设置岗位,原则上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

组织竞聘上岗。竞争上岗的对象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和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先行组织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如有岗位空缺,组织本单位符合岗位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竞聘上岗,上岗后仍实行非在编(临时)管理,落聘人员予以清退。

实行全员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合同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按照在编和非在编的人员身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支出范围进行核定。

做好入编管理。各县(市、区)在本次竞聘上岗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工作,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办理入编手续。同时,对不符合考核入编条件、竞聘上岗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在完成竞聘上岗工作后,由各地自行清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实行社会公开招聘。各县(市、区)可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考试方式,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类紧缺专业人才。

对未聘人员,《意见》提出需妥善安置。

未聘的原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安置,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所在单位要为未聘人员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单位内部岗位的上岗机会。未聘人员可在县域内统筹安置,鼓励其到仍有空缺岗位的乡镇卫生院工作。对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对其中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对40周岁以下、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外,按规定可一次性补助50%的学费。

对未聘的原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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