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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www.fjsen.com 2011-08-18 16:14  陈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我省明年起每年200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

销售社员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东南网-福建日报8月18日讯(记者 陈娟) 我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今后,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同时,从2012年起,省级以上财政每年将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

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此外,合作社还将在金融信贷服务、承担建设项目优先权、用地用电等方面享有更多优惠政策。

每年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

在“十二五”期间,福建将在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建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安排,全省每个县(市、区)每年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各设区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50家市级示范社,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

对被评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我省将统一授牌,建立示范社名录。

产品订单等可质押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金融支农新载体。我省将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在授信方式和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多政策优惠,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意见》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

另外,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

利率方面,市级以上示范社将获得利率优惠。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支持。对示范社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按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可建造简易仓库

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用地用电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果合作社需要占用农用地建造简易仓(机)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作为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另外,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优先承担项目建设

《意见》要求,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 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

示范社在农机购置补贴上给予另加补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省、市级示范社的种植、养殖基地及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储藏项目。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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