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第九届“海峡法学论坛”开幕 两岸专家支招土楼保护

www.fjsen.com 2011-08-19 08:44  练仁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焦点一:土楼里能不能搞商业活动?

条例第十四条:“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核心区内的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在“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土楼住宅开设旅馆、饭店、生产作坊,在土楼天井、过道等共用场所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目前部分土楼内存在过度商业开发的活动,致使土楼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必须对核心区域开展商业活动作出限制。土楼中能不能搞商业经营,成了大家议论最多的话题。

北京大学郑胜利教授明确提出,应当对土楼内的商业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禁止。“我刚刚去过土楼,里面不少土楼所有权人将屋子对外出租,改建为商业经营,给土楼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他还特别建议,在涉及土楼的新项目建设时,一定要引入环境保护评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则表示,首先明确土楼的所有权人是居住在里面的村民,因此土楼的经营权与开发权同样是属于他们。出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利益,可以通过立法规范,限制村民对土楼的经营权,“我们可以限制他们的经营活动范围,确保经营不对土楼产生破坏,但政府限定了多少就应当补偿多少,限与赔应当是完全对等的。”高富平教授说,不能一刀切地禁止土楼内搞商业经营,而是要做好限制,允许土楼内通过环保的旅游商业项目,平衡好保护与自身经济收益。

台湾华冈法学基金会董事李书孝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李书孝认为,适度商业开发是文化遗产保护非常好的方式。“土楼里的村民生活方式已然发生改变,适度的经营活动可以让他们从保护中受益,关键的问题应该是选好经营的项目,提高物权所有人对于保护活动的自发性参与。”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