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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我省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www.fjsen.com 2011-09-22 06:57  邱也栩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22日讯 (见习记者 邱也栩 通讯员 福关宣)昨日,记者从福州海关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点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福建省(不含厦门)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此次试点改革内容包括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等。福州海关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试点改革内容将有利于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除福建省(不含厦门)以外,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大连、青岛地区也在首批改革试点范围。

相关报道:

福建成首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记者21日从福州海关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12月1日起试点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我省(不含厦门)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据了解,除了我省之外,首批实行改革的试点还包括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大连、青岛。 “此次试点改革旨在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福州海关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改革内容包括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等。

据悉,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福州日报记者 黄璐聪 通讯员 福关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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