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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发生安全事故 学校已尽职不承担责任

www.fjsen.com 2011-09-27 07:20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9月27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 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审议。我省将通过立法,要求政府各部门采取多种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校园安全。针对校园安全事故处理这一难点问题,《草案》对各方责任作出明确说明,这将有助于解决此类纠纷。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已有大幅下降,但形势仍然严峻。部分学校为了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和承担赔偿责任,减少甚至取消学生课外活动、社会实践乃至体育课的一些必修科目,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此外,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些家长为了得到高额赔偿而长期纠缠学校,不仅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学校周边50米拟禁止摆摊

《草案》涵盖的学校范围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教学校及专门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参照执行。《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学校安全管理专项经费;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确定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

《草案》对各政府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校门及其两侧50米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学校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不良影响。

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草案》对学校的工作职责作出了具体说明,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责。

根据《草案》,专门用于运载学生的车辆应当喷涂统一标识,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学校借用、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车主应当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车辆安全检测证明,派遣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在学校环境安全方面,《草案》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治安巡逻和安全隐患排查,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校园秩序、危害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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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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