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生安全事故 学校已尽职不承担责任
www.fjsen.com 2011-09-27 07:20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学校尽职 学生自杀可免责 在一些学生安全事故中,有些家长不管是不是学校的责任,常一直纠缠于学校,要求学校负全责。 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草案》明确提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无失教、失管、失察、失救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类情形包括:地震、雷击、暴风雪、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组织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行使追偿权。 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对《草案》进行了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意见认为,学校属于非营利单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无力赔付,造成受害方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因此闹事,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 因此建议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校方赔偿及救助。此外,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第三方调解机制,以便促进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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