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福建土楼"商业经营不一刀切 修缮费用政府买单

www.fjsen.com 2011-09-29 22:15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收益分配三方协商决定

关于“福建土楼”门票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审议的焦点问题。在一、二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几种不同意见。在问卷调查中,大部分委员建议对门票收入分配作原则规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认为,根据联合国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从世界文化遗产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及设置的服务项目中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而不是部分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但是,鉴于“福建土楼”私人所有的性质,在保护好“福建土楼”的前提下,给予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又是必要的。同时,“门票收入”尚不能完全涵盖在“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及设置服务项目获得是收益,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应当以各服务项目中获得的收益作为基数进行分配。

为此,《条例》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福建土楼”的保护和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对所有权人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所有权人三方协商决定。

“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所有权人通报。

修缮费由政府买单

对于“福建土楼”的保护问题,《条例》也明确,其日常保养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发现有损毁危险的,应及时向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缮,修缮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而按照《条例》,土楼保护管理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设立“福建土楼”保护基金,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各界以及海外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的保护经费等多渠道筹集。

土楼的修缮并非个人可以随意进行。《条例》明确,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土楼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房小奇  房小奇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