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人就当前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
www.fjsen.com 2011-09-30 09:55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3.选民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答:选民登记是由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没有登记的选民将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这意味着选民既可以在居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单位登记。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为了做到不错登、不漏登和不重登,可以采取选举委员会主动登记和选民主动登记并举的办法,力求全面准确。选举委员会要选派并培训好登记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通信手段,发动选民主动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4.我省流动人口已有500多万,如何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这次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应当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各地认为条件成熟的,可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本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具体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第六次全省人口普查情况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出规定。 各地应依法组织好流动人口参选,并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如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本地外出的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可以将传真委托等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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