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十二项金融财税扶持措施 力挺小微企业
www.fjsen.com 2011-10-21 07:11 周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落实服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市县先行垫付,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下达。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差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提高抗风险能力,对为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比例补偿。 维护金融稳定 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禁止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禁止贷款时强制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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