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见死不救”该否入罪?

www.fjsen.com 2011-10-31 07:05  陈薪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建日报10月31日报道 本网记者 陈薪宇

连日来,佛山2岁女童被碾压案备受关注。随着女童小悦悦的离世,人们纷纷在网络上表达哀恸之情,同时也掀起了如何防范诸如18个路人“见死不救”行为的大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入罪引发热议。

支持:法律制裁扭转冷漠风气

有网友呼吁应对“见死不救”行为制定相关法律予以制裁,这样才能扭转社会冷漠风气。网友“米果”说道:“其实这样的事件并非仅属于佛山,如果小悦悦是在国内其他地方出事,相信结果也大同小异。如果有相关法律法规惩治见死不救者,小悦悦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出现了。”

一些网友将“小悦悦事件”与此前的“彭宇案”后遗症联系起来,认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让百姓寒心后只求自保,也让社会趋于冷漠。不少网友也失望地表示“小悦悦事件”的背后,是现在社会人情的冷漠、人与人的不信任已成为风气。

网友“雪山之颠”也表示:“我们的社会再怎么痛心疾首,也无法促使社会群体反思和改进。因此,需要依托法律对见死不救进行量刑,建立正确的社会规范,矫正不良的风气。”

反对:法律惩罚不如道德约束

也有不少人对此持反对意见,网友“Kingsize”反驳道:“法律的惩罚远不如道德的约束。如果整个社会道德丧失,即使有法律惩治,小悦悦也绝不会是最后的悲剧。”

网友“山中龙”也说道:“记住小悦悦,记住我们的冷漠,从自己做起,关爱他人,拒绝冷漠,才是目前最切实可行的。”正如网友“千千结”留言所说,“扶起跌倒的孩子、老人,本来就只是一个事关道德的问题。仅用法律的强制并不能让冷漠的人主动关爱他们,也不能让不正的社会之风彻底清除。除了立法,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律师:“道德立法”需谨慎

就网友对于“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争议,记者采访了福州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兰凌。他对记者表示,对于“小悦悦事件”中冷漠的路人很失望愤怒,但从法律工作者角度来说,他认为像见死不救、见义勇为等“道德立法”都需谨慎,目前也并不具备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

“目前,法律规定对‘不作为者’进行惩罚的前提是他有‘作为’的义务,而除了警察、医生有法定的义务救人,普通人都不算救护义务的特定主体。因此,从法律角度看,18名路人并没有救助小悦悦的义务。”兰凌说道,“虽然我们在情感上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感到很愤怒和难以接受,但这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只能禁止人们为恶,而不能要求人们行善。”之前,法律界还有人士这样反对:“如果将见死不救定罪,奉劝会游泳的人一辈子不要到珠江边,因为不知什么时候有人落水了,如果你不去救,就会有牢狱之灾。”

兰凌还指出,见死不救入罪的界定很困难,“18名路人中也许确实有没看到小悦悦的人,如要制定法律加以量刑存在实际操作难的问题。”对于“小悦悦事件”,兰凌认为更应从道德舆论上对18名冷漠的路人进行批判。“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人们就越是冷漠,这提醒我们更应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