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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相关管理意见 获港口岸线使用权2年内须开发建设

www.fjsen.com 2011-11-02 07:05  薛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2日讯(记者 薛辉)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对未开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权,严禁使用权人擅自转让。省交通厅消息,省政府近日印发《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要求统筹好岸线开发与保护,打击圈套岸线、迟迟不开工等行为。

《通知》要求,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规划港区分为重点开发、适度开发、预留开发三类,确保全省保留的自然岸线比例不低于70%。“十二五”期间,对于重点开发的规划港区,要鼓励加快建设,规划、建设规模可以按预测吞吐量的1.5倍适度超前。

《通知》明确,今后发展方向要进一步突出公共码头建设。鼓励、吸引具有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经验的大型港口经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建设公共码头。对重点开发港区内符合港口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免征或缓征港口岸线使用费。对适度开发港区内的港口建设项目全额征收。

重点开发港区内符合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以上未按期开建的,全额征收港口岸线使用费。对已开发尚未建成的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企业可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一并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港口岸线使用权有偿转让后改变使用功能的,应补缴所减征、免征的港口岸线使用费,或撤销缓征使用费。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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