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人大监督催生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政”
www.fjsen.com 2011-11-25 16:15 陈金妍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11月17日,新罗区政府制定下发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新罗区政府认真落实人大审议意见而推出的一项惠农“新政”。 2011年5月18日,新罗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并召集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开展座谈会,提出了“要制定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发展,积极培育一批让农民可看可学、章程比较规范、组织比较健全、制度比较完善、利益连接比较好、带动能力强的典型示范性合作社,扶优扶强,鼓励其更好地发挥带动辐射作用”等建议后,新罗区政府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落实,并结合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出台了这一扶持政策。 《若干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区每年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6-8家区级示范社,从区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社。 《若干意见》明确在财政、税收、金融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用电、指导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其中, 财政方面,区级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有关人员培训,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生产及加工开发基地、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 税收方面,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开设绿色通道,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 金融信贷服务方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农用生产设施、机械、林权、果园、茶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设施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区级以上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支持。对示范社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按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组建信用担保公司。 用地用电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田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设施农田地范围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交土地使用税。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蔬、花卉、苗木、花生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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