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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规定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禁止施工

www.fjsen.com 2011-11-28 21:36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建筑工程节能标准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今日,《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草案》,我省在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之外,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此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节能标准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据省经贸委主任周联清介绍,我省属于能源匮乏省份,一次性能源自给率仅约40%。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省将长期面临能源消耗量大、自给率低的状况,大力节约能源是解决我省能源问题的必然选择。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把入门关,有利于从源头上限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同时,通过对建筑住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监督检查,对于节能建筑用能有显著的效果。

因此,《草案》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不按照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我省还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根据本地区实际安排本机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能源测量、计量检测体系的建立、节能表彰奖励、国际交流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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