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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件代表议案热点多 涉及社会救助、食品安全等

www.fjsen.com 2012-01-17 07:0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代表委员也“客串”一回摄影记者 本报记者 包华/摄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月17日讯(记者练仁福 李建芳 福建日报)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确定38件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38件议案涉及多个方面,其中许多涉及社会救助、食品安全管理、餐厨垃圾等最新社会热点话题。

记者获悉,本次会议共收到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40件。其中法制方面11件,财政经济方面占8件,农业农村经济方面6件,教科文卫方面9件,环境与城乡建设6件。大会秘书长对这40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经主席团会议通过,确定38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余2件代表提出的议案属于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因此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两会议案

诬告救助者,除道歉还得赔钱

案由:老人摔倒没人敢扶

彭超等10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彭超等代表称,时下,一些人想做好事却又不敢做,很大程度上是担心做了好事反被诬赖,甚至被告上法庭。有的网友戏谑,看到跌倒的老人,先让老人在“自己跌倒”的认证书上签字画押,才能对其进行帮扶,否则,千万不要伸手,那可能是扶起了一个“债主”。出现这种情况时,那些诬赖者除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外,根本不用付出法律代价。应当从立法层面上保护好人。

议案称,西方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们的刑法中,虽已有对诬陷他人和敲诈勒索处罚的有关条款,但对于惩处诬陷助人为乐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代表们认为,诬陷助人为乐者具有如下特征:它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在客观上,它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有虚假告发的行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代表们在议案中明确指出,助人为乐人员及其助人为乐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助人为乐行为,尊重和保护助人为乐者。对助人为乐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 责任编辑:唐丽萍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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