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位省人大代表提交《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议案
www.fjsen.com 2012-01-17 08:45 林芹 蔡耀宗 杨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0位省人大代表提交《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议案:诬陷助人为乐者要赔钱 东南网-海峡导报1月17日讯(记者 林芹 蔡耀宗 杨文)自从 “彭宇案”发生之后,不少人对助人为乐是“谈虎色变”。不少人表示,那些诬陷助人为乐的人,除了受到舆论谴责外,根本不用付出实际代价。这样一来,公众的爱心遭到了极大的伤害。 导报记者昨日获悉,为了让助人者善有善报、诬陷者付出代价,彭超等10位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 彭超等10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当代很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国家的刑法,虽然已有对诬陷他人和敲诈勒索处罚的有关条款,但对于惩处诬陷助人为乐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代表们认为,诬陷助人为乐者具有如下特征: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在客观上,它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有虚假告发的行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彭超等10位省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的议案中明确提出,助人为乐人员及其助人为乐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助人为乐行为,尊重和保护助人为乐人员;对助人为乐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议案摘要 ●如果受救者指控施救者是肇事者,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不予支持,并认定为诬告救助人。 ●助人为乐者被诬告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帮助助人为乐者澄清事实的义务。 ●诬告助人为乐者必须公开向救助者道歉,并赔偿救助者5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失费。 ●若诬告救助者又不执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上一条)或其行为影响极其恶劣者,则判定其行为是陷害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执行。 ●助人为乐人员因助人为乐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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