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炉保障房配租配售流程图 为全国首份
www.fjsen.com 2012-05-04 07:18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申请 多部门联手核查相关信息 住房保障部门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会同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 其中,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民政部门根据上述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退出 骗租骗购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房 根据规定,不再符合各类保障房条件的,要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录诚信档案。 廉租房:转借、转租的要退出 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此外,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公租房: 无正当理由拖欠3个月以上租金要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以下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的;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此外,公租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同时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拒不腾退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地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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