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成 道路使用不满5年不得开挖
www.fjsen.com 2012-05-12 07:34 谢丹 杨永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12日讯 (记者 杨永敏)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不得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昨日,记者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表可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www.fjjs.gov.cn)“意见征集”专栏下载,可在5月25日前将意见表反馈至该标准编制组。 涉及多种管线的工程各单位应同步施工 《征求意见稿》指出,以下情形不得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结构安全的;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情形。 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法规规定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申请。据悉,电力、自来水、燃气、通信等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集中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书面报送次年度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一次性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经审批后应组织各管线单位同步施工,同一项目不得多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除维护、应急抢修或施工工期短的点状施工等零星项目和持有地方人民政府许可文件的施工项目外,其余未列入年度总计划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因之前违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违章未处理记录,或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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