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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政府应设学校安全经费

www.fjsen.com 2012-06-01 08:26  练仁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不再详细列举学校免责情形

此前《条例》草案中,对学校免责条款作出列举性规定,但通过的《条例》删除了这些具体条款。

《条例》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禁止“校闹”

医院有“医闹”,校园也有“校闹”。针对校园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条例》规定,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提请诉讼。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行追偿权。

为保障校园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得到落实,《条例》对经费保障做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

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制度。学校应当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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