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社厅详解工伤保险政策 用人单位不缴费担责
www.fjsen.com 2012-06-14 06:57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享受哪些待遇?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承担怎样的责任?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少?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办法,举行了网上在线访谈。 老工伤人员的概念及待遇 问:我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已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什么是老工伤人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为了明确界限,全国已统一将《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发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没有将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称为老工伤人员。 经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 问:如何理解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答: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为无过补偿原则。主要是指职业伤害责任无论是在本人、雇主还是在第三者,受伤害者均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社会工伤保险区别于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标准。在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下,如果工伤雇员负有事故责任,而雇主不负事故责任的,受伤者得不到补偿。 用人单位不缴费 将承担责任 问: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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