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社厅详解工伤保险政策 用人单位不缴费担责
www.fjsen.com 2012-06-14 06:57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 问:去年9月,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请问我省的实施办法有何特点? 答:我省的实施办法将《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三项举措提高工伤职工待遇。第一,建立快速工伤认定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工伤认定申请驳回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第三,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遭遇工伤或患职业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个人无须缴费 问:工伤职工享受长期工伤待遇,享受期间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工伤职工是否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答:工伤职工享受长期工伤待遇,如果该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其享受的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单位中断缴费的影响。 问:请问参加工伤保险,个人要怎么缴费? 答:工伤保险费是雇主缴纳,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标志。工人为生产单位创造财富付出了鲜血或生命,由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 工伤保险有六大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带有赔偿性,保障与赔偿相结合;三是实行无责任补偿;四是待遇优厚,工伤待遇比非工伤待遇高;五是个人不缴费;六是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 [ 06-13]厦门出台工伤保险补缴新政 工伤后补缴享相应待遇
- [ 06-13]厦门出台"工伤保险补缴新政策" 本月1日起施行
- [ 06-13]截至2011年12月末 厦门有近15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 [ 06-13]厦门出台工伤保险补缴新政策 补缴可享受部分待遇
- [ 06-12]厦门工伤保险补缴新政出台 保障未参保职工权益
- [ 06-08]环卫劳模突发脑溢血不算工伤 制度不完善成主因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