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8月1日起施行
www.fjsen.com 2012-07-26 07:05 杨阳 薛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四关:检验关】食品安全事故,集市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市民都希望,小作坊能够规范化管理,这一点在新规中也有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堂、超市、学校不得使用。 新规也对集市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提出了监管要求,规定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市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关:监督关】食品安全违规最高罚3万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分别记录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商注册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信息;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公告两次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并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规定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食堂、超市、学校违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小作坊的直接管理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追责,新规也作出严格规定,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相关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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