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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通过 未达标项目禁开建

2012-07-27 18:32:28 谢添实 陈丽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颖   我来说两句

据了解,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向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条例》规定,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重点用能单位须编制节能规划

《条例》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的单位列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跟踪管理。重点节能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节能审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节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节能单位不按规定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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