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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7种情况可使用

www.fjsen.com 2012-08-06 23:08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6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记者今日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资金。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省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征收项目或者调整征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项目和标准

根据《办法》,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2%征收;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责任编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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