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www.fjsen.com 2012-08-23 10:30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年度考核。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中村、老城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增设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对城中村、老城区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自建住宅、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的单位应当随机确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情况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建筑物、场所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出具消防安全整改建议书。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定期公布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名录等消防公共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严格、廉洁、文明、高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4-19]内司工委到莆田开展省消防条例修订工作立法调研
- [ 04-16]省人大法制委到同安开展消防条例修订立法调研
- [ 04-13]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开展消防条例修改立法调研
- [ 05-30]消防条例十年来首次修改 审核验收制度或将改革
- [ 05-30]福建省消防条例十年来首次修改
- [ 05-29]消防条例十年来首次修改 审核验收制度或将改革
- [ 09-01]新消防条例施行:堵塞消防路最高法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