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www.fjsen.com 2012-08-23 10:30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决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执业准则进行消防技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对转让方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使用转让方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二)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或者设置障碍物,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 (三)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没有按照施工进度保证临时消防水源的; (四)在公众聚集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维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的。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备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置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申请变更备案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以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六十七条 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事故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三)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审核、验收等职责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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