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滚动网报> 产经财经 > 正文

福建省消委会:付购房定金要慎重 买房前看清合同条款

www.fjsen.com 2012-08-28 10:43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28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近期,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购房时,先应开发商要求交纳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因种种原故未能正式签约购房,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遭到拒绝。为此,福建省消委会于今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切要仔细、耐心地阅读合同,尤其是涉及定金、购房款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的条款要特别留心。

购房查看房产项目五项许可证书

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提前考虑好自已的购房规划,要根据自己的收支能力、购房需求和商品房建设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慎重决定。

尤其是要事先了解开发商资质与实力,掌握所购楼盘及其开发商的详细情况,查看该房产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项许可证书。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下,资质证明完备、建设等级较高,资金实力雄厚、历史市场口碑好的开发商相对而言可信度较高。

支付“定金”要慎重

房屋买卖时,购房人往往会先支付一笔“定金”以表示购房诚意。省消费会提醒:支付“定金”要慎重,应看清预付款的性质后再行付款。

据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郑律师介绍,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据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规的规定,“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具有违约惩罚性。即购房者在签订定金合同后又拒绝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将可以依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购房者交付的定金,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不具备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郑律师表示,购房者还需关注有的购房合同中将定金改为保证金的表述方式,并约定违约后予以没收等条款,消费者均应看清、理解后再行签约和交付相应款项。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