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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征迁工作保障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

www.fjsen.com 2012-09-07 08:22  吴洪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征地费用自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旧城区改造被征收人50%以上不同意须听证

东南网-福建日报9月7日讯(记者 吴洪) 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工作的意见》日前出台。《意见》对征迁程序、补偿标准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征迁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征迁工作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征迁过程合法公正。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委会,并告知村委会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村委会要以广播、村务公开栏等途径将征地有关情况告知农户。

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对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50%以上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方案须组织听证。

《意见》要求,及时调整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及时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新出台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定最低标准之上,确定各具体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意见》强调,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抓紧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实施办法的县(市、区),要于9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逾期未出台的将对其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效能告诫;实施办法出台前,县(市、区)所属范围内的征地项目申报时,省、市有关部门不予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意见,不予报批征地。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已经出台实施办法但尚未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县(市、区),要在10月底之前启动发放工作。逾期未发放的,将对其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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